目前,我国公共机构开展EMC进行节能改造也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
一是公共机构开展EMC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首次提出公共机构可以采用
合同能源管理方式。2010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行
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
会计处理方式。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支付范围包括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2011年8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广泛引入市场化手段,为公共机构节能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引领下,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公共机构开展EMC的相关办法和措施,为各级公共机构开展EMC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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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共机构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一方面,我国公共机构数量庞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在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另一方面,我国公共机构的能耗主要集中在楼宇等公共建筑的水耗、电耗和公务车的油耗,目前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应用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较为落后,导致能源有效利用率较低。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用电量是欧洲和日本同类建筑的1.5~2.0倍。因此,采取适当节能措施将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推动高效节能。
三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已具雏形。虽然由于体制政策等各种原因,EMC自1996年引入我国以来一直发展较为缓慢,但是陆续成立了一些
节能服务公司,并且利用EMC成功实施了一些节能改造项目。目前,政府已把支持EMC纳入节能政策的组成部分,正逐步建立起符合国情、适应 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管理体系和新的运行机制。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到,《节能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国家运用财税、
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之后,国家相继出台政策措施,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开展EMC项目的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并且出台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符合要求的EMC项目实施财政奖励。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鼓励政策。2011年8月,继国家已备案两批共984家节能服务公司基础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截至目前共有备案节能服务公司1734家,这表明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正在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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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具有可借鉴的国外成功经验。世界各国经验证明,政府机构采取EMC能够产生巨大的节能效应。在美国,节能服务公司己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节能服务领域主要集中在联邦政府、大学院校、中小学校以及医院。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到,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议案EPACT,要求政府与 EMC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在美国50个州中, 有46个州通过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 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为“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其主要内容就是帮助EMC与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经过几年的运作,基本实现了原订的节能计划,取得了极大的节能效益。加拿大政府于1992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FBI)”,不仅要求政府机关大楼要带头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 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其目的是帮助各联邦政府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进行办公楼宇的节能工作, 实现了2000年前联邦政府机构节能30%、财政开支节省20%-30%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