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达到项目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目标的同时,还能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但是,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是外生的,要保证赢利,项目技术风险就必须趋于零,这就不利于新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同样为了保证赢利,还不能有融资风险,所以通常不会选上那些节能减排社会效益大、投资回报小的项目。小心谨慎的投资运作会影响节能减排的速度,而对于中国来说,速度非常重要。所以,这种新模式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推广,或者由政府承担一些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作为一个有效的节能减排工具,其吸引人之处在于:达到项目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目标的同时,还能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提供服务的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ESCO)与政府或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不同,是一种市场化的、以赢利为目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企业,它与客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负责融资并承担技术和财务风险,为客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与客户分享节能减排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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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务公司的核心工作是寻找和发现客户,其次是为客户进行项目融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全部项目融资,并用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项目贷款及支付能源服务公司的服务费用,可以通过“零投入”来保证节能减排的原动力;能源服务公司需要进行项目设计、运行和管理,以及节能减排监测和对效果的确认。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能源服务公司会利用成熟的技术和规范的设备,以实现其在合同中对客户保证的节能减排效益。所以,对客户来说,除了融资的好处,还避免了项目的技术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优于传统的节能模式之处是,它代表了一个社会化服务的理念,可以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主营业务的发展上。能源服务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产业化发展。如果实施得当,可以同时获得节能减排社会和经济效益,使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成为企业赢利目标。在赢利目标的驱动下,能源服务公司会更努力地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开发新型技术并拓宽投资市场,以促进自身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壮大。如果有政策的支持和改革配套,合同能源管理将是一种可持续的节能减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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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已商业运作几十年
合同能源管理兴起于上世纪的七十年代,在国外尤其是北美和欧洲经历了迅速的发展。北美的合同能源管理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而欧洲的合同能源管理则主要为客户实施技术升级和热电联产之类的项目,投资额巨大且分享节能收益的合同期长。以美国为例,合同能源管理的快速发展有其自身的基础和特点。
首先,美国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绝大多数州都立法要求州内各级政府建筑需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为能源服务公司与政府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便利渠道。而且,法律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年限长达10~15年,为其收回投资收益提供了充裕的回收期。各个州政府一般都设置节能办公室机构,负责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投标文件、节能效果测试和验证的标准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计划等。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主要涉及公共部门(如与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的合作)、办公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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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的多样性也是促进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除了常规的银行贷款,还有一些专项基金例如Ratepayer-Funded Energy Ef ficiency Program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基本来自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等,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励节能、降低峰值用电、提高电网的可靠性。融资方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放款相对宽松,且由于法律允许长达10年甚至以上的长期贷款,只要是有声望的
节能服务公司拿出的合理的
能源审计报告、验证和测试计划,都能成为放款的依据。
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通常有分享节能收益(Shared savings)和保证节能收益(Guaranteed savings)两种合同方式。发展初期一般采用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方式,即能源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节能项目投资,然后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收益来回收其投资和收益,其提取节能收益的比例在初始的几年会比较高,然后再逐渐下降直至合同期结束。由于在这种方式中,能源服务公司基本承担了全部的项目风险且现金周转缓慢,所以仅适用于融资额度较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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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较为普遍采用的是保证节能收益的合同方式。此类合同中规定了能源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必须达到的节能收益指标;如果没有达到,能源服务公司必须对未完成的合同内容进行赔偿。该方式一般由能源服务公司为客户寻找融资渠道,基于客户的贷款信用向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使客户也承担一定的项目风险。能源服务公司必须保证每年的节能收益都足以偿还贷款的利息及本金并在合同期内完全还清贷款本息全额通常还会有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其中以便在项目失败时,针对能源服务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部分进行赔偿。
除上述两种常用方式,还有能源费用
托管的合同方式。能源服务公司为客户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之后运行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
托管费用;能源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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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这些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合同方式和融资渠道,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有多种合同方式的组合和多种融资渠道的组合,但无论是哪种方式组合,都只是技术问题,关键是可以遵循双赢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起步中困难重重
1996年,在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支持下,中国首批示范能源服务公司成立于
北京、辽宁和山东三地。从1997年到2006年6月底,这三家示范能源服务公司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53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2.6亿元。据估计,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收益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了良好的节能和环境效益,节约能源达137万吨标准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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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是能源服务公司的行业组织,目前已有会员超过300家。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总额在2004年至2005年间仅有16亿元,2006年激增至20亿元。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帮助一些企业克服了资金、技术、项目实施及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双赢”的效益初步显现。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部署,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将成为考核各级地方干部执政水平的一条“硬杠杠”。政府在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推进节能的重要措施。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6月就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相应做了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来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要求大力推广的市场节能机制被列入其中。各种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然而,相对于中国的市场和节能空间,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减排的贡献依然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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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沿用国际流行的合同模式。目前是以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方式为主,保证节能收益的合同方式和能源费用托管的合同方式也在快速增长,更为复杂的混合型的合同模式逐渐增多。
然而,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还面对重重困难。一方面,能源服务公司尚处于初创时期,尚未建立起足够的商业信誉,也缺乏良好的经营业绩,所以较难获得客户信任和商业贷款,而仅依靠自身资金又难以运行;另一方面,外部环境也不完善,不仅企业节能减排的认识需要再提高,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尚未完善,还需要统一的节能减排效益的测试和验证标准。
一个比较复杂的
案例: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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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由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合作完成。佩尔优是由清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和中国环保基金(CEF)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机构投资方有亚洲开发银行、香港LESS投资公司等。桂林两江机场候机楼面积约5万平方米,年客流量约300万人次,空调的使用时间恰与电网争峰让谷,加剧了电网峰谷差的矛盾。佩尔优负责两江机场空调蓄冷改造,以及合作期内新增蓄冷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通过优化中央空调的运行方式,实现削峰填谷,达到节省电费的目的。该项目由佩尔优提供技术并负责投资,合同期内双方通过分享节约的电费共同受益。项目总投资额380万元,合同分享期11年,分享比例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25%、佩尔优75%。项目回收期4.5年。项目实施中,佩尔优采用了以下三种融资方式:①项目融资,与南方某专业投资公司签署了人民币的项目融资协议,由项目投资公司全资进行项目建设,所有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本金偿还完后,依据项目预期收益情况,由项目投资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②银行商业贷款,以自有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取得了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③世行担保贷款,通过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实质审核,取得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的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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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解决几个问题,包括:增加空调蓄冷系统,实现空调电力负荷的移峰填谷;在下半夜低谷电价时段进行蓄冷,并且通过夜晚的低气温条件提高制冷效率,减少用电量;增加制冷机满负荷运行时间,提高空调系统效率,减少用电量。该项目的节能效益计算以未改造时两江机场应缴纳的电费减去改造后实际缴纳的电费即为当月节省电费,由合同双方分享。实施蓄冷后,夏季用电高峰全部采用下半夜低谷蓄存的冷量供冷,实现了空调负荷的大量移峰,将高峰负荷移至低谷。而且,利用夜间低气温及增加系统满负荷运行时间,冷却水温每下降1度,制冷机效率约提高4%。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两江机场全年节省空调电量116700万度。
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上海青浦淀山湖真丝针织厂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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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由上海南区节电公司与青浦供电分公司合作完成,实现了电力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工程的零突破。淀山湖针织厂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内容选定为
绿色照明改造、厂内照明设备集中。原照明系统存在消耗功率较高、系统光效低、常温启动较慢、低温启动较难以及频闪较严重等问题。电力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户提供节能降耗服务。由电力公司为淀山湖针织厂进行
绿色照明改造,并负责投资、安装设备及合同期内维护,并以节能收益为基础回收投资、维护费用及项目回报。
项目采用四项节电技术对照明进行改造,改造后除了节省电量,还解决了原照明系统存在的许多问题。项目采取“产品租赁回购支付法”作为支付方式。节电目标是每灯节电300度,每灯平均电价0.85元/度,收益255元。每灯收取费用129.23元,包括设备投资合同期内维护费用和项目回报,其余归用户。在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完成后,用户分36个月对1350盏灯进行回购,前18个月每月支付5745.6元,后18个月每月支付5594.4元。全部投入费用在3年内回收,项目回报率达30%以上。用户根据实际减少的电费账单进行节能效益确认,每隔6个月支付一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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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后,针织厂的节电量是改造前耗电量的45~50%。照明回路功率因数由0.45提高到0.95,照明电流下降70%,既减少了线路损耗,也减少了空调耗能。改造后照明设备启动在1秒内完成、电压启动下限降低至180伏无频闪、无交流噪音且发光稳定。
培育市场环境,政府面临挑战
中国整体的企业信誉环境现状有待改善。在目前的外部环境中,EPC中的合同双方都面临着较大的违约风险。对客户来说,能源服务公司尚处于初创时期,还没有建立起足够的商业信誉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不足以提供优质的企业信誉以取得客户信任和商业贷款。而对能源服务公司来说,也要承担诸如客户在合同期内破产而无法分享节能收益的信用风险。所以,除了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担保或其它形式参与来保障能源服务公司应得的节能效益,降低合同双方的
履约风险,提高合同双方的信誉环境。如为能源服务公司提供担保或短缺补贴,使其克服初创时期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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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培育市场环境是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一环。目前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面临的市场环境现状是:企业或个人由于不够专业,通常看不到节能减排的潜力,甚至节能认识不强;能源服务公司节能技术力量还不能提供全方位节能服务;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节能改造项目融资渠道有限,缺乏经济激励政策;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专业人才等。对于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作为转型经济有许多不成熟的方面,因此,如何培育市场环境是对政府的挑战。
利用良好的信誉环境为能源服务公司的融资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能源服务公司节能项目融资的支持力度。因为能源服务公司投资所购买的节能设备固定于客户企业内部,而节能效益分享却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实现,所以不适合传统的融资方式。这样,金融机构需要在了解能源服务公司的业务特点的基础上,转变其信贷评估部门的资产认定方式,为能源服务公司设计新型的和切实可行的金融产品及融资模式,比如批准其以自有的节能技术专利权取得质押贷款等。尤其在初始阶段新型的融资模式对银行来说意味着风险,政府必须或鼓励或强迫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能源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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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更可靠的配套措施,政府可以依靠财政或者专项节能基金为能源服务公司的节能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以减少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另外,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可以对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企业信用评级,为金融机构筛选客户及分级别实行不同的贷款条件提供依据。推广能源服务公司与公共部门,如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的合作是一项对合同双方及整个社会均具有积极影响的政策。例如,在美国能源政策的推动下,能源服务公司的绝大部分客户和业务量主要集中在公共部分,如中小学和政府等;而目前国内大部分能源服务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为非公共部门,如办公楼和工厂等。
中国的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机构相对属于高能耗单位,其消耗的电力占全国总消耗量的5%左右,而且
价格弹性很小。有
专家估计,通过技术、管理及意识层面的改进,至少可以有30%的节能空间。由此可见政府机构存在的巨大节能潜力。同时,由于这些部门的能源管理和使用都相对集中,便于能源服务公司提供从融资、技术到设备、管理等方面的整合的一体化节能服务。公共部门的信誉可以降低能源服务公司所面临的履约风险。对于政府来说,既免费支持了能源服务公司,也同时树立了政府机构良好的节能表率作用,以最小的成本促进了社会节能意识及节能产业的形成。合同能源管理没有在公共部门大力推进,是没去想和懒得做的问题,其它市场障碍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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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机关通常将能源服务公司向企业销售节能设备所得收入按照增值税率收缴税款。而实际上,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是其所提供的节能服务中的一部分,应该属于服务税范畴。另外,如果将提供设备的节能服务等同于单纯的设备出售,根据中国权责发生制的税务制度,能源服务公司一旦为客户安装好设备就需要支付相应税款。然而,能源服务公司要经过合同期才能真正收回投资及收益,期间承担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全额预先缴税使能源服务公司承担了过重的、可能是不合理的税负。无论是否有足够的课税依据,需要改革税制来支持能源服务公司。
实际上,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也常常是它的不足。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以双赢为前提,为节能减排提供了可贵的动力,但是,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是外生的,必须保证赢利,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风险必须趋于零,这就不利于新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同样为了保证赢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不能有融资风险,通常不会选上那些节能减排社会效益大、投资回报小的项目。小心谨慎的投资运作会影响节能减排的速度,而对于中国来说,速度非常重要。新节能减排技术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推广,或者由政府承担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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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做的事情显然很多。政府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可以促进双方的节能合作。比如,规定政府机关或者学校等部门必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必须达到规定的节能指标,同时保障能源服务公司分享应得的节能收益。目前迫切需要的是政府对能源服务公司的大力支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规定,设定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合同规范、招投标程序、节能减排效益的测试和验证(Measurement & Verif)的统一标准等。
中国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节能空间巨大,中国的节能产业,尤其是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会是一个巨大的产业,市场无限。
(作者系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原亚洲开发银行东中亚部能源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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