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政策助力实行合同能源管理

文章来源:法制网碳交易网2013-05-14 18:12

 深圳市正在率先全国准备制订出发展绿色建筑规定。该市法制办近日已向社会各界公布了《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草案)》(下称《办法》)以征求整改意见和建议。该《办法》从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全市绿色建筑的建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据悉,这一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该《办法》规定,深圳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按有关协议或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旅游等建筑;以及所有新增城市更新建筑,都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也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该《办法》要求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并发布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项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制订出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增量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并制订出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标准。同时也要求市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相关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据易碳家了解到,根据该《办法》规定,深圳市今后将采取绿色建筑强制和鼓励并举的措施。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节能色施工方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建设单位在基础砌筑层、基础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未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绿色建筑的所有居住和办公空间均要求符合采光、通风、隔声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等条件。建筑设计完成后,规定必须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价,竣工后还要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达不到要求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要出具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如有不合格意见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在奖励方面,《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获得深圳金级或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可给予容积率奖励或资金奖励;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贷节能环保款贴息;在本市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和绿色改造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也可凭项目合同向银行申请无抵押融资贷款等。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此外,绿色建筑也将实行“绿色”物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筑用能系统的高效运行管理、节水管理、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体绿化维护、立体绿化维护和建筑用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管理等。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该《办法》还规定深圳市要设立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以支持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建设科技创新。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金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深圳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对获得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的社会投资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主办单位:中科华碳(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易碳家期刊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区22楼三层 联系电话:010-51668250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1044150号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