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
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要求,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
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物理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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