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与CCER市场衔接政策进一步明晰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碳交易网2024-10-07 22:53

近日,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以下简称“CCER市场”)有效衔接,并进一步明确了绿证市场与CCER市场的边界以及衔接的具体要求。
在业内看来,《通知》是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主选择可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的重要文件,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避免项目重复获益
《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适用于CCER项目方法学的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
为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通知》也明确相应的措施。“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通知》指出。
“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环境权益被重复计算,特别是防止既参加绿证交易又申请CCER的情况发生,是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中国绿证国际认可度的重要因素。破解这一问题需要能源和CCER主管部门形成共识、密切配合。”博众智合能源转型中国电力项目主任尹明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背景下,《通知》直接针对问题关键,进一步规范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CCER相关工作,明确项目范围、相关措施和管理机制,确保了CCER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要求,是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主选择可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的重要文件。”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在做政策解读时指出。
设立两年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设立了两年过渡期,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过渡期后,将综合绿证与CCER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CCER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绿证制度与CCER市场都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上述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CCER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尹明看来,“两年过渡期”的政策设置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从额外性要求看,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是满足的,而光伏和其他风电技术已经实现了平价甚至低价上网,不具有额外性要求;二是确保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需要能源与CCER两个主管部门能够建立信息共享、高效监管和协同合作工作新机制,两年的过渡期也是为此而预留的;三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处于扩容阶段,将有高耗能行业被纳入,配额统计、分配、清缴、核销、报告等各个环节都将面临新问题,由控排企业抵消配额清缴所产生的对CCER需求量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这需要一个研究和破解的过程。”
“国际供应链和项目投资越来越重视碳足迹,欧盟CBAM政策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新变化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的绿电、绿证和CCER相关政策和机制,这也需要一个追踪、分析和布局的过程。”尹明表示,“两年过渡期”将是一个磨合新机制、研究新问题、实施新举措的过程,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创新需求的阶段。
信息共享机制至关重要
绿证与CCER市场是推动我国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
据《中国能源报》记者了解,我国绿证主要针对的是外购电量的环境权益,其减排属于“范围二”即间接排放,而CCER项目的减排可根据情况归于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不同的范围内。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涵盖范围一的直接排放,范围二的间接排放并未纳入。因此,绿证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
尹明指出,绿证与碳市场的有效衔接关键在于绿证与CCER的有效衔接。“它包含两个过程:一是绿证与CCER市场的衔接,二是CCER通过抵消机制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前者是供应源,后者是需求调节阀。前者管理不力,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我国环境权益市场健康发展,损害广大经营主体利益和我国的国际声誉,是最需要加强和关注的环节。后者管理不力,将影响CCER交易的供需平衡和市场价格,需要按照实际发展需要,适时适度调整,稳妥推进。”
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在《通知》中明确,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交易监管。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绿证核发交易和CCER申请有关信息。
“关键是建立绿证市场与CCER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打通环境属性凭证从核发、注册登记到交易、注销以及冻结等各环节的跟踪管理和信息及时公开。”尹明表示,建议将绿证作为CCER项目发电量、减排量核证唯一凭证,通过技术和法规等手段确保绿证承担上述功能的唯一性、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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