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核销等细节亟待解决
当前,我国绿证交易体系已初步形成,绿证国际化需要在技术、经济等多个层面进一步完善。
“企业普遍希望获得中国绿证后,这些绿证可以同步在海外市场通行。”中国
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告诉《》记者,“但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对企业采购绿证是否算作完成绿色消费尚未形成共识。”
在郑颖看来,虽然我国绿证在技术设计上与其他国际主流绿证标准并无差异,但的确还有一些技术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技术层面,我国绿证制度尚未建立核销机制,且环境属性的定义尚不明确。而在国际使用中,绿证需要满足的两大基本要素是可溯源性和环境属性聚合性,而且发证后必须有注销动作,以此确认环境权益的使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环境属性的定义十分关键。我国已明确绿证是唯一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凭证和电量环境属性凭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环境属性的定义是基础和关键。”郑颖解释,“RE100等从未认为绿证不可溯源,不能无条件接受我国绿证的原因在于,我国绿证的环境属性不具有聚合性,在使用绿证时,必须购买相应的碳抵消权益。事实上,这是非常错误的判断,温室气体协议等国际规则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的环境属性是指机组的物理零排放特性,并不包括碳抵消量,所以要求购买碳抵消去完成环境属性聚合,不具有合理性。”
郑颖进一步补充道:“目前,我国绿证环境属性的定义和使用方式暂未明确,因此需要进一步在绿证的属性表述以及建立核销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技术性研究,为提高绿证的国际使用打好最重要的基础。”
另外,除注销机制的要求外,部分国际规则对申请绿证的机组投建年限提出要求,而我国绿证暂未标注机组建设期。“这个趋势可能会成为未来国际上对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认定的主流,所以我国绿证还需逐步论证和完善与之相关的细节。”郑颖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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