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混合项目应如何评价?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7-07-23 08:48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第3.1.1条规定,绿色建筑标识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涉及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包括: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在对混合功能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按照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
 
商住楼、城市综合体等综合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时应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运行阶段评价时,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针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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