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秉承“寓义于利”理念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2014-11-09 10:49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仍以本地GDP增长为最高目标,环保要求则被搁置。同时由于未能通过政策和体制安排,将市场价格体系下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和污染投资的负外部性显性化,因而难以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足够的激励机制。绿色金融的发展更多源自行政性推动,而未能有效鼓励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企业环保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的事实既降低了企业对绿色金融的有效需求,也削弱了金融机构研发和经营绿色金融业务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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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绿色金融概念框架和统计意义上的详细定义,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绿色金融的狭隘理解可能限制政策支持体系和市场实践的发展。如现阶段我国对绿色保险的定义非常狭窄,通常特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特定险种,并未将气候变化这一更为长期的环境风险因素纳入绿色保险范畴内。二是概念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由于绿色金融涉及的节能减排项目多属“两高”行业,致使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越多,在“两高”行业的信贷规模增长就越快,出现政策激励效果相互矛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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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政策调控市场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秉承“寓义于利”的理念,在投融资领域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与其他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相配套,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作用。在立法路径上采取绿色金融促进法和金融法生态化并行不悖的方式。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将现有绿色金融法规、政策转化升级为法律;另一方面,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发展绿色金融涉及一行三会、发改委、财税部门、环保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的职责,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理顺跨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建议成立常设的跨部门机构——国家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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