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绿色建筑碳排放计量
14.1 一般规定
14.1.1 绿色建筑碳排放计量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对象。
【条文说明】对于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可采用整体的方式进行温室气体进行计量和报告;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进行碳排放计量。应考虑建筑周边绿化对于固碳的影响,按照实际绿化面积公摊到本建筑的绿化面积进行折算,建筑群绿化面积折算方法同单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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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绿色建筑碳排放计量范围为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
【条文说明】这里一次能源指从自然界取得未经改变或转变而直接利用的能源。如原煤、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二次能源是指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以后得到的能源。如电力、蒸汽、煤气、汽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酒精、沼气、氢气和焦炭等。据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占了90%,是最重要并且最容易测算的。据易碳家了解到,本条规定了绿色建筑碳排放以统计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的碳排放量为准,包括建筑运行中本身消耗的电力,锅炉供暖所消耗的原煤,柴油,天然气,家庭用沼气,集中供冷供热所间接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另外对于工业建筑及医疗建筑,它们在运行中需要排放大量废水和废气,处理这些废水以及废气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也应进行考虑,其计算模型和量化方法,具体可参照《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本条的实施一是能抓住绿色建筑碳排放重点,二是容易量化和实施,为后续绿色低碳指标的建立奠定基础。
14.1.3 绿色建筑碳排放计量周期为1年。
【条文说明】按照惯例,碳排放统计周期一般为1年。这里1年指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如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或者2011月4月1日~2012年3月31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4.1.4 绿色建筑碳排放计量应以年碳排放总量和单位建筑面积年碳排放量进行统计,其中年碳排放总量单位为吨/年(t/year),单位建筑面积年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平方米·年)(kg/(m2·year))。
【条文说明】绿色建筑年碳排放总量数值反映了绿色建筑在建成后每年的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总量,对于从总量上控制碳排放具有参考意义。绿色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碳排放量数值反映了实际运行的绿色建筑碳排放强度,对于制定相关的低碳指标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所有的碳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都应转化为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