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可获多项奖励
《意见》将从设计、施工、运行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监管,并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依法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包括建立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加强项目立项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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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提出对绿色建筑要落实激励政策。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建设单位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或使用列入省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同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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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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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清远开始要求3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按不少于新建面积20%配建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进行设计。截至目前,已经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共5项,总面积803899.77平方米。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额完成省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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