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受省政府委托,省发改委主任付京作了关于《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安正康在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指出了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结合贵州实际,以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节能、公共机构和重点能用单位等主要领域为重点,以高耗能行业为关键,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为推动全社会节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草案)》根据贵州省实际新增了建筑节能规定,条明确表述:“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而在建设中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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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使用和轨道交通方面,《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鼓励,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和石油替代燃料车辆,新投入或更新营运车辆时,优先使用清洁燃料或石油替代燃料车辆。”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或城市之间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合理布局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枢纽,加强与铁路车站、机场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交通运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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