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重点
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完成清缴工作,清缴量须与其被核定的2022年度碳排放量相一致。抵销产品可在规定比例内用于清缴,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
北京普惠型自愿
碳减排量等。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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