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
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
履约年度及之前
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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