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 111 号)(以下简称《数据 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来确定。例如,根据《数据报送通知》, 2020 年 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 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 行业),需要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 开展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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