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企业未完成
履约任务的处罚依据为《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
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面对2到3万的罚款,部分履约缺口大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有选择放弃履约以罚代缴的想法。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3月30日,国家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集意见,计划年内发布实施。此草案修改稿对各主体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重点排放单位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分配排放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时,等量核减未足额清缴部分。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稳定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将会有进一步完善的法规、标准和体系,对履约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各重点排放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为温室气体控排尽到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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