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在国家
碳交易登记薄中对所持有的
CCER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
北京市相关的抵消条件。如因抵消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提交书面申请时间较晚等原因,导致本单位未按期完成
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承担。例如,抵消2014年
碳排放履约的书面申请应不晚于2015年6月24号提交,晚于6月9号提交书面申请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约时不免除责令整改,晚于6月24号提交书面申请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履约时不免除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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