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依据《决定》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委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3月30日起,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对逾期未按时完成
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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