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
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
2);
P
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
热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
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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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电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
2/MWh);
I
热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
2/GJ);
f为控排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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