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静府规〔2022〕3号)于2024年8月到期,科室根据“十四五”期间国家、市级节能减排降碳工作重点和要求,启动对《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通过分析之前政策条款的支持效果,有针对性地提出补贴方向,行之有效地发挥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高质量完成全区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已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借鉴其他区县先进经验,我委牵头起草了本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4年上半年,我委启动制订工作,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专业机构召开专题
会议,听取意见建议。走访调研了市级相关部门、兄弟区县以及专业咨询机构,学习借鉴先进经验。7月起草了文件初稿。7月24日向区各有关部门发放了书面征询意见函,汇总各部门反馈意见后进行了适当修改。7月30日,再次组织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楼宇召开座谈会,听取扶持对象代表意见建议。我委汇总各单位意见建议后,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再次沟通,最终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13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征询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原则,第二条明确了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第三条明确了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明确了扶持内容,第五条明确了部门职责,第六条明确了申报与审核的程序,第七条明确了管理与监督要求,第八条规定了其他有关要求,第九条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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