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碳减排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源:云南政协碳交易网2023-08-19 10:35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倍受关注。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猛增,碳排放过量被认为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从长期来看,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对生命系统形成威胁,将直接影响到地球生物存在,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深度依赖化石能源,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国、进口国和消费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国民生产活动高耗能、低效率的问题突出,急需解决。
 
一、云南碳减排存在的问题
 
(一)从长远看,云南单位GDP能耗较高,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云南省高耗能产业在工业结构中比重较高,如昆明钢铁、云南锡业、云南铜业等资源依赖型高能耗企业相对集中。目前,云南依赖资源消耗发展经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对于建设全国发展低碳经济试点省份的云南省来讲,其所面临的减排压力也将更大。作为全国自然资源种类最为齐全且储量相对丰富的省份之一,矿物开采、加工活动长期以来都是云南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对科技的依赖不断加深,金属、稀土等原料作为支撑科技发展的要素,其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因此云南省矿物开采、加工活动对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短期内难以被取代,由此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难以完全避免。
 
(二)云南企业现阶段碳交易市场参与度较低。现阶段,碳交易市场企业仅限于电力行业,根据筛选条件:一是已经关闭停产的重点企业不纳入;二是仅拥有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的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就目前碳交易限于发电行业的企业来说,云南企业的参与度受限。
 
二、对策建议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布局,落实云南争创碳达峰碳中和示范省的各项措施。一是压实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强化碳排放硬约束。围绕国家下达云南省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能耗强度、碳强度下降等目标,测算出云南省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数据,研究确定全省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排放碳前十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二是发改委、环境保护、工业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综合减排方案,完善相关奖补政策,从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充分调动企业碳减排积极性。三是实行名单制管理。结合2021年云南省碳减排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公布需重点关注的风电、水电、光伏企业和绿色发展重点企业名录,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过程中需解决的问题。四是全面落实2021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当年的工作目标:储备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挖掘一批潜在的碳交易项目、建立一套可行的储备制度、培养一支扎实的碳交易技术队伍,初步形成符合云南省实际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储备体系,有效推动和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动员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抓住重点行业,努力提升碳减排技术。一是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提高绿色发展意识,充分了解碳减排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重视绿色发展政策的宣传,普遍参与碳减排行动。二是云南实施碳减排,要针对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排放企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碳账户监测。三是在有条件地的情况下,通过设备改造升级逐步减少能量损失,运用碳捕集及封存技术(CCS)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分离输送以及地质封存等过程达到对二氧化碳长期处置。
 
(三)金融部门大力推动绿色金融,积极支持低碳减排。一是2021年二季度末, 全国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13.92
 
万亿元,同比增速26.5%;而云南省绿色贷款余额3616.97亿元,同比仅增长11.94%,未及全国增速一半。云南的绿色信贷在绿色融资规模中占80.04%,绿色债券569亿元,占比12.59%。因此,建议未启动绿色信贷业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逐步开展业务,并加大对云南省风电、光伏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二是融入积极推动碳减排工具落地,在碳交易机制下,碳资产具有明确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碳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用于增信的金融属性。三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抵质押、资产证券化、担保、再融资等融资类产品,以帮助履约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四是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五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疫情后的经济复苏计划,如新增投资尽可能向绿色项目倾斜,在救助计划中附带“减排提效”条件等。
 
(四)鼓励更多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提升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威性和交易效率。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已正式启动,根据运行情况,今后要适当放宽准入,鼓励更多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探索建立碳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中介机构和市场,鼓励发展融资类、投资类、保障类、信息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鼓励数字技术与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智能投顾等先进技术在客户筛选、投资决策、交易定价、投/贷后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五)完善碳排放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建议在《民法典》执行过程中,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可否出质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部门规章层面,建议制定碳金融市场监管和交易管理政策,统一市场监管、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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