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 市属国有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减污降碳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 和减污降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12号)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考核企业详见附件2-1,名单将根据国资监管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周期
考核以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下一年度考核上一个自然年度。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环保节能责任体系的,扣0.2分。
2.未落实环保节能所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的,扣0.2分。
3.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督办事项被督办部门通报的,扣0.2分。
4.因违反环保节能有关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警示约谈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扣0.3分。
5.未完成减污降碳年度目标任务的,扣0.3分。
上述扣分采用累加制,累加后此项考核最多扣0.5分。
(二)责任事件考核标准
1.较大及以下责任事件
A.迟报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的,每次扣0.5分;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下环境责任事件的,每次扣1.5分。
B.每发生一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经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扣0.5分。
C.每发生一次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经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扣1.5分。
上述扣分采用累加制,累加后此项考核最多扣3分。
2.重大及以上责任事件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I级、Ⅱ级)经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考核等级降至E级。
(三)加分标准
1.企业高质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环境保护(减污降碳)工作任务,按项目分别给予加分奖励。其中,纳入市委目标绩效办年度考核内容的项目每项加2分;纳入市委办、市政府办督办的项目每项加0.5分。
2.企业在环境保护(减污降碳)工作方面,获得市直部门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直部门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0.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1分;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2分。同时,有获得上述奖励情况的,企业在年度表彰或薪酬分配时,应对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优先考虑或适当倾斜。
四、考核方式
(一)此项考核由市国资委开展,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此项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同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组成部分。
(三)对企业相关工作进行印证核实时,将抽查下属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四)企业若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件发生的,则以“日常工作”“较大及以下责任事件”和“加分”三项考核内容的分数相加作为考核结果;若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件发生的,按照“取重考核”的原则,直接按相应的标准予以降级,不再累计“日常工作”“较大及以下责任事件”和“加分”三项考核的分值。
五、考核步骤
(一)企业自查。企业原则上在每年1月上旬针对上一年度本考核实施细则所列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综合评分。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 结合日常工作和督查中掌握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减污降碳主管部门认定的权威信息,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三)抽查核实。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子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四)信息反馈。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将考核评分情况及扣 分(降级)原因逐一向企业反馈,采纳合理意见,修正考核结果,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合理。
(五)审核认定。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形成《环境保护(减污降碳)工作考核评分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六、其他规定
对企业减污降碳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控制情况进行考核时,以减污降碳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据。
七、用语解释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2〕26号)规定,环境事件分类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八、附则
(一)本考核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文化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减污降碳)工作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减污降碳)工作考核按照金融企业相关考核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本考核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国资委〔2018〕125号)同时废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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