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
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制度,是我国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的源头性举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
节能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节约能源法》,其中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节约能源法》第15条还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一步精简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
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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