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提出,今后,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获得示范奖励资金,企业类节能减排等自筹项目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的国家补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办法》指出,示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中在工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的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及产业升级、污染防治及清洁利用、BRT等优化公共交通建设、建筑绿色化示范项目。
《办法》对公益性节能减排项目和企业类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做了具体说明。《办法》明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项目中节能减排投资额)概算的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新工艺建设、新产品开发应用的示范和推广等非公益性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项目中节能减排投资)概算的30%;对企业类节能减排等自筹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国家发改委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比例,同时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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