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300台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全拆 改造清洁能源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2016-04-05 16:13

    今年供暖期前,沈阳建成区约1300个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将全部拆除,拆除后将并网或改造为用电或燃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
 
  4月1日上午8时,皇姑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长城橡胶厂两台合计6吨的燃煤锅炉,并对两台锅炉的管道进行了破坏性切割。执法人员表示,该厂负责人应在30天内拆除这两台锅炉,如果限期未完成,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沈阳市目前在用的燃煤锅炉中近80%为10吨以下燃煤锅炉,由于大多年久失修热效率低,加之房场受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偏高等原因,这些小锅炉普遍难有足够空间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装置,普遍存在噪声、烟尘污染扰民问题。这些锅炉虽燃煤用量只占全市的20%左右,但污染物排放占比却高达70%以上,是沈阳采暖期空气的主要污染源。
 
  根据2015年沈阳市燃煤锅炉调查情况,皇姑区现有燃煤锅炉421台,需拆除改造的323台,占全市将拆锅炉数的四分之一,是沈阳市燃煤锅炉改造数量最多的区。其中大部分为自供暖锅炉,剩余少数锅炉为生产锅炉。
 
  据介绍,沈阳市内各区小锅炉拆除改造具体时间表不同,皇姑区规定:4月底前,10吨及以下民用供暖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燃煤锅炉拆除、开网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实施方案,6月底前开工建设,9月15日前燃煤锅炉拆除、并网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工程全部完工,不能影响居民供暖;6月底前,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制定具体的除尘、脱硫设施升级改造方案,9月底前除尘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完工,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并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对于逾期未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企业,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取缔或实施按日行政处罚。对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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