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但我国推进PPP模式却一直存在着“三高一低”现象。所谓的“三高”是指,政府对推广运用PPP的期望高、央企和地方融资平台参与PPP的兴趣高、中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热情高;“一低”则是PPP模式中最重要的一个主体即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的参与程度低。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了社会资本本身的融资能力之外,更重要的还是与我们政府运作PPP的模式有关。要想真正实现总理所提出的“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政府首先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招标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与政府实质接触的首要环节,这个环节中政府能否做到公平和公正将直接决定着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就必须对所有竞标者一视同仁,真正基于竞标者的资质、出价、融资能力以及在业内的过往表现等来选择,而不是基于人情关系或慑于领导权威等非相关因素。但现实中,我国在公共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围标、串标以及陪标等现象,这也是社会资本不管轻易涉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今天各国可能不再简单地以“最低出价选择”为原则,而更多倾向于“最优价值选择”原则的大趋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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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很多国家的实践来看,“最低出价选择”虽然表面上是一个以出价最低为刚性原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随意操作的空间,保证竞标者基于价格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满足了政府“花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的效率需求,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其中最为大家所诟病的就是很可能诱导社会资本有意采取“先买入再谋利”的策略,即先报出一个不现实的低价,得到合同后再试图通过修改合同谋利。另外,“最低出价者选择”原则也使政府很难规避那些有不良记录,但满足竞标要求的最低资质者。所以,遵循“最低出价者选择”原则很可能带来社会资本不能履约或者不能很好履约的风险,很多西方国家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也正是基于此,这些国家转而更为青睐一种被称之为“最优价值选择”的原则。“最优价值选择”就是政府通过竞争性谈判综合考虑竞标者的资质、价格、融资能力以及过往表现,而选择一个综合实力最强的竞标者的选择方式。这种方式由于考虑的因素相对较多,又没有一个刚性标准,因此也就给了政府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人为操作进而影响公平、公正的风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那么,如何既保持政府在“最优价值选择”中的自由裁量权,以便选出一个综合优势最突出而不是仅仅价格最低的竞标者,同时又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可能导致的有失公平、公正呢?招投标信息的尽可能公开恐怕就是最好的方法。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政府选择竞标者时会考虑的因素,涵盖企业资质、技术水平、融资能力和过往表现等,以及各个因素的权重指数;参与竞标的公司名称、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标书的相关信息;评标的过程、选择或不选择某一竞标者的依据、原因等。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原则上都要公开,以接受媒体、公众、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所有参与竞标的社会资本的监督。比如美国联邦法律就要求,政府要向未中标者通报,解释它们没有胜出的原因、投标书的缺陷、胜出者的特征、相对优势以及胜出者的名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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