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十一五”期间提出了全国单位 GDP 能源消费强度下降20%的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又进一步提出了全国单位 GDP 能源消费强度和
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 16%和 17%的目标,上述节能和
碳减排任务的完成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指令性政策,全社会为完成目标,较“十五”期间及之前没有
碳减排强制约束情况下,必然付出额外的成本。
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除了 2013 年以后全国七个
试点市场进行了少量的碳排放权交易以外,并没有全面实施基于市场调节机制的碳减排政策和措施,各地的碳排放配额(即完成碳减排任务目标需要达到的碳排放量)不能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流动和重新配置,因此无法实现碳排放权在全国层面的最优配置,以实现全国碳减排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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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1月6日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十三五”碳排放权交易对工业部门减排成本的影响》,该报告基于“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历史数据,模拟不存在碳强度减排目标下我国工业部门的最优产出,并将其与实际存在碳强度减排任务,但不存在碳排放权交易情况下我国工业部门的最优产出进行比较,估计得到工业部门这一时期的碳减排机会成本,在此基础上,模拟 2017 年引入全国范围内区域间碳排放权交易后,我国工业部门的最优产出,进而评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为工业部门带来的碳减排成本节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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