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年底实施国Ⅴ排放标准

文章来源:深圳新闻网碳交易网2015-05-15 22:22

昨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发布通知,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从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汽油车及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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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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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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