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约束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几百万元,这让部分企业“不怕环保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目前,我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按倍数罚款、按损失比例罚款等几类,设置上限,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这个数额看似有震慑力,但精明的企业宁愿冒险排污,因为相对高额收益来说,违法处罚或许只是九牛一毛。新修订的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规定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后限期整改,逾期一天将处一定标准款额的处罚,且上不封顶,污染时间越长罚单越重。面对越来越重的罚单,不法企业不得不考虑其违法成本。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放眼世界,环保违法“按日计罚”在很多国家早已写入法律,是世界各国实践中已被反复证明成功的环境制度。如美国杜邦公司的特氟龙事件,因为有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从公司知道有危害仍出售产品的那一天开始,到停止出售的那一天,每天罚2.5万美元,最后罚了3.1亿美元,沉重的罚单使得该公司不敢再违法。
实际上,在地方立法实践中,重庆、深圳、北京等地已尝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主要是针对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深圳早在2009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就规定,“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应当对该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计罚期间自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之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环保部门查验之日止”。
“按日计罚”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然而,对于“按日计罚”的数额,新法中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罚款的数额、幅度或标准要考虑两个要素: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违法所得。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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