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财政进一步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在原有补助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进一步调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调整后,市级配套奖励标准,将从原标准10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工业项目26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560元/吨标准煤。这次调整还首次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但达到一定条件的项目”纳入到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内,由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项目为30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为500元/吨标准煤。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