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制度体系和运行条件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2-04-03 11:42


(一)国际碳交易制度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国际碳交易主要是基于三种交易制度上的上的差别,为了实现减量的总目标,提出了“共同但有差异责任”的原则和多样化的执行机制,包括排放交易(EM)、共同执行(JI)、清洁发展(CDM)等三类减量机制。排放上限与交易制是现行国际碳市场规制的基本形式。除了上述现行国际上最主要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METS)采用的就是这一形式,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新墨西哥州,加拿大的安大略、不列颠哥伦比亚和魁北克三个省共五个省份决定于2012年设立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属于这一类型。共同执行(J1)是据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其附件一国家透过协助其它附件一国家执行减量计划,而将该排放减量单位(EURs)计人该国家减量目标,当作该国减量措施的补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清洁发展是《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中唯一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制度体系,在国际碳交易中比重较大。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金、技术帮助暂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来获取核证排放量。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融资机制,能够使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的目标,这对双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机制。多样化的减排机制反映了不同国家多样化的经济发展层次和利益需求,同时也反映了国际上希望以一种合理的市场经济方式促进温室气体的可预期的下降,这种理念也应是我国未来减排机制设计遵循的价值取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条件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具有良好授信资格和信用需求是碳排放市场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如何确定授信主体、合理分配授信额度是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基础。如果排放权太过宽松,导致碳信用泛滥,不仅导致排放权的价格下跌,也会使得碳排放行为缺乏足够的激励,达不到减排的效果,因此排放权的宽紧度,直接影响交易
体系的功能。考量现行运行良好的国际碳交易市场,我们认为应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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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主体和行业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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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是权利市场,由权利生成利益,利益在交换中实现。什么类型的经济主体拥有碳资定其减量或增量排放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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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核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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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是一种信用,其所代表的财富的大小取决于这种信用的稀缺性和由稀缺性决定的价格,所以保证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是碳信用具有价值的前提。如何才能够做到使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排放主体的排放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作为限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放的可核查机制。如果企业排放行为不受监控,企业可能会有超排的积极性,同时对碳排放有需求的企业也没有积极性购买碳排放权,排放权市场也就随之灭失。所以,实际排放量之监测、报告与验证是碳排放市场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是碳市场成功运作的基本保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3.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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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检测和验证,碳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额度,应有相对应的处罚制度和措施。欧盟的规定是(European Commission,2004),在第一阶段排放交易期间,每超出1吨二氧化碳应缴罚款40欧元,第二阶段则提高至100欧元。除了缴纳罚款之外,还有责任不可免除的强制性条款,即超额排放部分不会因缴纳罚金而免于承担该责任,必须在下一年的额度中予以扣除。这种大棒的政策对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和运作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如果惩罚机制缺位,必然导致机会主义盛行,减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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