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
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
(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
(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六)
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
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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