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8-17 09:1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遴选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京发改〔2014〕8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和政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并实施动态管理。随着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工作全面推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服务需求逐步增大,为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我委拟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集遴选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我委组织专家综合评定后,纳入我委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并向社会推荐。
 
  二、申报条件
 
  1.未在我委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中的机构。
 
  2.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和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能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并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4.具有与节能减碳及相关领域的监测、检测能力,现场测试仪器设备配备齐全(配备便携式围护结构、空调、照明、热工、电力等检测设备),且仪器设备均检定合格。掌握相关科学合理的节能量测算方法,具备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和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减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等节能减碳工作。
 
  6.申报机构至少拥有3名以上具有节能减碳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8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在职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每个项目应至少由3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全程参加审核工作,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节能减碳咨询、节能监测、检测工作经验,小组成员至少包括2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7.具有节能减碳技术咨询、节能监测、检测等相关工作业绩,近3年承担的相关项目总计不低于20个。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填写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机构的有关信息:机构介绍、组织结构、业务开展情况等。
 
  4.资格证明文件:从事节能减碳咨询、检测等相关工作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主要部分)。
 
  6.业务团队中的核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学历、业绩等信息情况,以及相应的职称、资质证书、在职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近3年工作的业绩和典型案例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8.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材料真实性和保密承诺书。
 
  四、遴选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机构将所需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一式6份,于2014年4月29日(工作时间为:9:00—18:00),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8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2.专家评审。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综合评审。
 
  3.网上公示。我委对本次遴选拟定通过的机构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纳入市发展改革委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统一管理。
 
  五、对入库机构的管理
 
  1.我委对已入库的机构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2.入库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工作建议等。
 
  3.我委将定期组织对入库机构进行评估,若发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等情况,我委将其从机构库中清退,并向社会公告。
 
  4.若发现机构审核数据造假、串通等行为,我委将其从机构库中清退,并列入节能减碳中介机构黑名单,取消其今后作为我委节能减碳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本次遴选工作由我委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材料申报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408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联系人:资环处 焦江波;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 于凤菊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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