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遴选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京发改〔2014〕8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和政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并实施动态管理。随着本市
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工作全面推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服务需求逐步增大,为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我委拟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集遴选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我委组织
专家综合评定后,纳入我委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并向社会推荐。
二、申报条件
1.未在我委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中的机构。
2.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和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能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并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4.具有与节能减碳及相关领域的监测、检测能力,现场测试仪器设备配备齐全(配备便携式围护结构、空调、照明、热工、电力等检测设备),且仪器设备均检定合格。掌握相关科学合理的节能量测算方法,具备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和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减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等节能减碳工作。
6.申报机构至少拥有3名以上具有节能减碳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8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在职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在开展审核工作时,每个项目应至少由3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全程参加审核工作,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节能减碳咨询、节能监测、检测工作经验,小组成员至少包括2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7.具有节能减碳技术咨询、节能监测、检测等相关工作业绩,近3年承担的相关项目总计不低于20个。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填写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机构的有关信息:机构介绍、组织结构、业务开展情况等。
4.资格证明文件:从事节能减碳咨询、检测等相关工作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主要部分)。
6.业务团队中的核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学历、业绩等信息情况,以及相应的职称、资质证书、在职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近3年工作的业绩和典型
案例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8.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材料真实性和保密承诺书。
四、遴选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机构将所需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一式6份,于2014年4月29日(工作时间为:9:00—18:00),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8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2.专家评审。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综合评审。
3.网上公示。我委对本次遴选拟定通过的机构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纳入市发展改革委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统一管理。
五、对入库机构的管理
1.我委对已入库的机构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2.入库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工作建议等。
3.我委将定期组织对入库机构进行评估,若发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等情况,我委将其从机构库中清退,并向社会公告。
4.若发现机构审核数据造假、串通等行为,我委将其从机构库中清退,并列入节能减碳中介机构黑名单,取消其今后作为我委节能减碳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本次遴选工作由我委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材料申报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408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联系人:资环处 焦江波;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 于凤菊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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