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个省(区、市)、单位最多推荐5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须向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的节能量审核、
能源审计、节能评估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5.从事节能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经历;
6.与节能量审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7.其他能够证明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文件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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