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三)近三年有过节能量审核、
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六)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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