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基于生产端的节能一直被视为我国节能政策的主导技术路径,节能更多地被看作一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经济性手段,而非生产、生活方式。但近年来包括雾霾在内的严重环境灾害警告我们,现有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是不可持续的。这需要我们在价值理念上把生态文明置于比经济效率更高的优先地位,需要我们在指导思想上把节能的重点从供应侧转移到需求侧,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把能源消费的绝对值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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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现行节能工作的推行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还有,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全过程节能强制标准不细、不全、不高,且执行不严。例如:在能源生产方面,2012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供电标准煤耗326克/千瓦时,而上海外高桥三期2011年实际运行供电煤耗为276.02克/千瓦时,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4.7%,如能推广并关闭高煤耗机组,将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并加强节能强制标准制定和执行,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把节能从外生政策压力转为内生经济需求,实现节能的持续激励和制度提升。
综上所述,建议修订《节约能源法》,增加关于节能量交易的制度设计,单辟一章规定节能量交易制度并制订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立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节能量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制定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强制节能标准并刚性执行,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
目前《节约能源法》中增加需求侧的节能量交易制度的社会发展基础、自然环境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已经具备。在市场交易方面,2013年我国节能量交易已经列入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环境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北京在2013年2月12日已经首批启动三个节能项目的部分节能量交易,交易节能量共计216.6吨标准煤,约13万元。在地方立法方面,山东、北京、上海、贵州等地已经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先行先试的市场交易实践和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建立节能量交易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国家立法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节能量交易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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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节约能源法》,将需求侧节能量交易制度单辟一章,明确指导原则和工作重点,明确节能交易的交易原则、主体、方式、地点、交易程序以及监管机制,明确政府在节能量交易制度中的职责并授权政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2.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能源需求侧目录管理清单制度,针对需求侧中的建筑、交通、制造、能源生产等具体的能源消费主体,规定适当的节能要求,设定难以承受的违法成本,拟制节能需求。
3.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能源需求侧核查制度,在能源供应企业的协助下,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的能源消耗的绝对减少值授予节能量所有权权利证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4.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节能量所有权登记制度和开放的权利证书交易平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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