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方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不符合《设备目录》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或者虽然购置了但却没有实际使用的,都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如果企业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专用设备,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