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能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节能服务公司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济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1)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用能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回款,则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节能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提示的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只有合同中有约定时,才能请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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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用能单位提供了履约担保,用能单位违约不付款,可以要求保证人付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3)中止履行。用能单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节能服务公司有权中止后续服务,直到对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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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合同。用能单位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节能服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除上述救济措施外,双方还可以合同中约定其他措施。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回购项目、延长分享期、提高分享比例等。(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