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合同运行机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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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运行机制。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是由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节能投资,其回报则来自于和业主分享的节能收益。一般在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实施节能措施后头2-3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提取较大的比例节能收益,后几年的比例会下降,直至合同期结束。这种合同方式目前在国内较为普遍。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2.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的运行机制。能源费用托管合同由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业主的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收取一笔固定费用,客户享受某一水平的服务,该服务覆盖了客户用能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能源费用和日常维护,此类合同在欧洲市场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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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能收益保证型合同运行机制。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必须向业主承诺能耗性能,即保证其承包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作为回报业主在项目施工验收结束后即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数字(通常是个范围),那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业主。一般还有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这样的项目,一旦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将承担节能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部分。目前这种合同方式在美国的建筑节能服务项目较为普遍。(易碳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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