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ESCO有以下几种类型:
1.独立的ESCO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美国最早出现的ESCO都是独立的,ESCO的服务范围比较广泛,有学校、医院、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政府机关、居民和工厂企业。这些公司的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也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ESCO 在美国,一些节能设备制造商注意到,通过ESCO的服务可以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因此,他们干脆自己创办附属的ESCO。这些ESCO以自己所生产的设备,组合各种成熟技术,打开节能服务市场。
3.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是电力供应公司注意到,ESCO及其客户所获得的节电收益实际上就是电力公司的收益的减少,因为节电减少了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量,因此许多电力公司开办了附属的ESCO。附属于电力公司的ESCO不仅能弥补因节电而引起的电力公司的销售损失,而且可以通过ESCO的服务,提高供电质量,改善电力公司在电力供应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因为美国在推进电力生产和供应体系的改革(电力重组)以来,电力供应的市场竞争激烈起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1985年以来,美国政府曾以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其目的是使政府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起示范作用,其效果是明显的,凡是实施节能项目的政府楼宇,平均用能下降15%,而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后来由于美国政府财政紧缺,开始用其它方式筹集政府楼宇的节能资金,并认为可以发挥ESCO的作用。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EPAct),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该议案要求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与1985年相比);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为79亿美元。如果要实现议案所要求的目标,联邦政府机构的节能投资需求为60亿美元,其中30亿美元将来自财政拨款,0.8亿美元将来自电力公司的基金,25亿美元来自ESCO的合同能源管理。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该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帮助ESCO在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为了指导政府机构与ESCO的合作,政府通告了已通过美国能源部资格审查的ESCO名单(目前为88家),并发布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编制了“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证指南”(“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Guideline for Federal Energy Projects”),并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发行了大量的录像培训教材。各州政府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1998年美国加州通过的一个法案规定,ESCO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所应得到的资金回收,可直接从政府机构原应向能源供应部门(如电力公司)交付的帐单中取得;也就是说,ESCO应得的那部分节能效益由电力公司作为政府机构应交的“电费”的一部分收取,再转给ESCO,这样ESCO的资金回收更有了保障。目前政府楼宇的节能措施主要是:绿色照明,楼内通道指示灯改装,灯光自动控制,空调系统改造,建筑物保温,窗户改造,电动机、锅炉的更换和控制,楼宇升级,太阳能利用装置等,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在10年以内。在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将得到全部节能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