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合同的基本类型
节能服务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如何确定能耗基准线,如何计算和监测节能量,怎样向EMCo付款等条款,在合同中清楚地陈述上述有关内容并让客户理解,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而根据客户企业和EMCo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客户企业向EMCo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发展出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EMCo负责项目融资,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主要特点如下:
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在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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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2.节能量保证型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EMCo 保证客户的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即可由EMCo提供项目融资,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
主要特点如下:
客户提供项目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
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
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MCo赔付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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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EMCo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减少10%,而所有附加的节能效益全归EMCo享受。
3.能源费用
托管型 在这类型合同中,由EMCo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
主要特点如下: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
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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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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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o:不同于传统的销售节能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销售一个整体节能解决方案。
EMCo:向客户承诺和保证节能量,为客户分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
EMCo:实施节能项目的成败关键在于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EMCo: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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