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绿色新能源及环境展览会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3-04-02 21:33

2013乌兹别克斯坦绿色新能源及环境展览会
 
展会时间:2013年8月21-23日
 
展会地点:什干市贸易展览中心
 
主办单位: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工商会
 
协办单位: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
 
中国组展: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
 
展会简介: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人口最多的国家,自然资源丰富,是独联体中亚五国中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是“四金”:黄金、“白金”(棉花)、“黑金”(石油)、“蓝金”(天然气)。但经济结构单一,加工工业较为落后。农业、畜牧业和采矿业发达,棉花产量占前苏联的2/3,生丝产量占前苏联生丝产量的49%,洋麻产量占前苏联的90%以上,羊羔皮、蚕茧和黄金产量分别占前苏联的2/3、1/2和1/3。轻工业不发达,62%的日用品依靠其他共和国提供。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3.5万亿美元。主要出口棉花、石油、天然气、及有色金属,进口机械设备、食品、工业原料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012年是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建交20周年,20年来中乌关系发展非常顺利,两国关系得到了健康、快速、全面的发展。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发展,双方经贸往来与务实合作呈现出勃勃生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双边贸易额连续实现跨越式增长,中国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投资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双边贸易额28.75亿美元,同比增长32.75%。其中,中方出口17.84亿美元,同比增长31.27%;
 
外资优惠政策: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对于外国投资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可以买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甚至拥有公司100%的股份(但合资企业仍是目前吸引外资的主要渠道),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乌“外资法”规定:国家给予投资者以担保,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乌新颁布的法律有不利于投资者的条款,投资者可在自其投资之日起10年内继续延用投资时有效的旧法律,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投资法”要求任何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得干预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对外资企业的资产不得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者有权决定投资的所有权、使用和支配权,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及红利可以自由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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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范围:
 
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风能、原子能、氢燃料电池、生物质能、地热、波能、废物垃圾燃料、精炼油、燃气成套设备等;
 
电力能源:照明电器、再生热电器、电力发电机、电动机、电流互感器、高效回转机械及能源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家用及工业能源:家用炉灶、工业锅炉、燃气设备、高效照明设备、供暖和空调设备;
 
石油:探测设备、炼油设备、储运设备、石油化工、替代性能源(生物柴油、生物乙醇、感光乳剂);
 
环境:空气净化、大气污染、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反污染技术及环境基础产业等。
 
相关活动:
 
(一)招待酒会及文艺演出。
 
(二)乌国投资环境介绍会。
 
(三)市场考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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