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 月底前完成。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提出异议,环保部门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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