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降级
《办法》指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境信用降级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的;因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或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的;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项目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其他影响信用等级降低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优先办理环保行政审批事项,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推荐企业上市等融资事项,符合有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环保科技项目,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推荐参加各类评先树优活动等鼓励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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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警示企业,采取责令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大监督性环境监测、监察频次,从严审查环保行政审批事项,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不授予有关称号等约束性措施。
连续两次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将停产整治
《办法》规定,对环保不良企业,采取从严审批除环保治理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推荐企业上市等融资事项,不予受理各类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申报,责令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按月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确定为重点限制用电单位,加大监督性环境监测、监察频次,不推荐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等称号、奖项,从严审核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手续,不推荐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树优活动等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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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采取惩戒性措施外,《办法》还指出,对连续两次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经过整治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费用。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营市环保局局长马保峰说:“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就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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