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
方法学的家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家禽粪污来自规模化饲养的蛋鸡或肉鸡。若粪污来自蛋鸡养殖场,则要求蛋鸡存栏量大于等于50000羽;若粪污来自肉鸡养殖场,则要求肉鸡出栏量大于等于100000羽。
(2)减排项目的地理位置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建设时间在2012年11月8日之后,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化养鸡场或以鸡粪为主要原料的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3)家禽粪污处理方式为以下任意一种:
a)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包括条垛式、强制通风静态垛、槽式、发酵仓、反应器或覆膜堆肥等,不包括沤肥;
b)厌氧消化池、厌氧发酵罐或沼气池处理,且对系统产生的沼气进行回收、消除或利用。沼气消除方式为火炬燃烧,沼气利用方式包括厂区自用或外供周边村民作为炊事燃料,不包括发电、生产生物质天然气供加气站或工业用户。
(4)项目实施方可自行申请登记碳普惠减排量,也可委托第三方作为项目申报方进行登记。若委托第三方申请登记减排量,则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申报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以明确减排量权属、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按照《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武环规〔2023〕3号)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
(5)采取同一类型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的减排项目可打包捆绑申请碳普惠减排量。打捆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0个,打捆的减排总量不得超过6万吨CO2e。所有参与捆绑的减排项目都应满足上述适用条件,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核算与核查减排量。打捆项目应委托同一项目申报方登记碳普惠减排量,并按照第(4)条的要求明确减排量权属关系,并公示关键信息。
(6)本方法学的减排量核算周期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但减排量产生不得早于2020年9月22日。
(7)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8)项目申报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包括项目符合和满足本方法学适用条件的证明材料、计算项目边界内排放的证明材料和数据。如果为打捆申请减排量,则需要提交各个打捆项目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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