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
方法学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内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安装并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发电设施位于控排企业[ 指纳入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湖北省
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的企业。]
履约边界内的除外),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普惠项目。
b)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c)项目装机应满足: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电网接入电压最高不超过35千伏,以并网验收文件为准。
d)项目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e)若有意申报武汉碳普惠项目,应避免环境权益的重复主张,即避免从其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获得减排量签发,同时避免从
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中获取收益。
f)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可自行申请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作为项目申报方进行申请;个人只能通过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的形式申请碳普惠减排量。若为委托申请,则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申报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减排量权属、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按照《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武环规〔2023〕3号)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
g)多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可捆绑申请减排量,但捆绑项目在核算周期内的年均减排量应不超过6万吨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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