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形成共识的公众分类方法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个人、家庭、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因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移民的个人和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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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私权使自己免受公权侵害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决策、政策、规划和立法所涉及的私权主体,这类主体有权对决策、政策、规划和立法提出建议,有权对依法决策、行政、规划和立法进行监督,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利用私权使自己免受其他私权侵害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在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法律所授权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气候变化法律规定进行参与和监督;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社区自治中享有自治权利的个人、家庭、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城市居民社区、农村集体组织及其居民等,这类主体在其自治的区域内,对自治的事项享有自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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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框架内依法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气候变化应对志愿者、社会服务提供者、非政府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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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公众参与的法律属性
公众参与,已公认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气候变化属于环境问题,并与雾霾等大气环境问题同根同源,因此公众参与应当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得到全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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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必须在总则的基本政策、方针中体现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规定专门的公众参与原则,设立鼓励甚至奖励公众参与的措施。基本的内容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目标、公众参与的事项、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参与的环节、公众参与的条件保障、信息公开、公众的监督等方面。这些内容的设计应当符合参与民主、高 效、有序的要求。
公众参与也是一项环境法律权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公众参与的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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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共治的时代,公众参与应当是一项环境法律权利,为此,《气候变化应对法》宜在总则中明确宣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气候变化应对的权利和义务,为气候变化共治的制度化奠定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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