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炉,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后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30%。《办法》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五年。
江门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动江门市低碳发展。《办法》扶持全市范围内与低碳发展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和低碳应用技术研发、推广;补贴或奖励低碳产业、低碳建筑等示范项目建设等,对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实施碳普惠制度和落实碳标识等
低碳认证制度的单位给予奖励。
在专项资金拨付上,《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后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具体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等综合测算。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办法》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并根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情况,可先预拨不超过拟补助金额3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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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示范创建类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建成并取得一定的效益后,对项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
● 与低碳发展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和低碳应用技术研发、推广。
● 补贴或奖励低碳产业、低碳建筑、
低碳社区、低碳交通、
清洁能源、增加森林
碳汇和保护生态等示范项目建设。
● 补助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和建立低碳工作体系工作经费。
● 对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实施碳普惠制度和落实碳标识等低碳认证制度的单位给予奖励。
● 市政府要求实施的与低碳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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