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转型资金需求巨大。重型化工业结构是鹤岗市经济增长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发展低碳经济,难度较大。由于重工业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等资金和技术一旦投入使用,其二次调整或者转换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将十分巨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低碳领域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目前鹤岗市大中型工业企业有80家左右,占工业的90%,其中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只相当于国外发达国家上世纪九十年代水平,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下降明显,从而导致企业技术改造能力不足,工业企业资源加工转换装置和生产工艺落后。而且传统主导产业技术锁定效应强,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偏低,改造成本高,加大了鹤岗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
三、低碳经济融资模式缺失。由于低碳项目所带来的节能减排效应、环境贡献无法外化为经济效益,形成低碳经济的社会效益与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两个目标的矛盾。因缺乏现实即期的经济效益,金融机构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以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及资本市场对企业利润实现的严格要求,都使得低碳经济的融资环境变得严格。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高碳替代产业发展缓慢。资源型城市的固有特征决定了鹤岗市经济发展对煤炭产业的高度依赖,产业结构单一制约了具有低能耗特征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占GDP比重较低,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由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是以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为基础的,短期内发展替代产业与限制被替代产业形成矛盾,发展低碳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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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碳交易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CDM机制(《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建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但CDM项目审批过程复杂,CDM项目开发周期相对较长,交易成本较大,加之我国没有掌握市场定价权和主导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目前我国碳金融建设发展滞后,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刚刚起步,没有碳掉期、碳期货、碳基金、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在国际交易中承受商品价格歧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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