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低碳发展既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也可以利用市场手段。在“十一五”规划后期,许多地方较多地采取了行政手段,甚至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拉闸限电”手段来推进低碳发展,这一方面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较多的副作用和“后遗症”。“十二五”时期必须更多地采取法律和市场手段来推进低碳发展。因此,建议参照《循环经济促进法》,尽快制订《低碳发展促进法》;由有关部门制订低碳发展“国家方案”和行动路线图;建立健全
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
碳汇纳入国家森林生态价值的统计范畴,统一对外发布;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
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碳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
碳预算制度、“
碳源碳汇平衡表”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起低碳财税、信贷、上市融资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推行政府
绿色采购制度;建立
碳补偿标识制度;强化
碳减排目标责任制,实施“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减排责任制度:加快推进低碳城市
试点、
碳排放交易
试点、低
碳金融试点等,为低碳发展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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