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高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抚顺市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新建项目。项目新建3台280吨/小时高温高压煤粉锅炉配2×40兆瓦抽背式高温高压汽轮机组,新建电气系统、给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和1座高150米、内径为5米和6米(预留)的双管集束烟囱等公服设施。
项目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已取得抚顺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事故灰库拟选址意见。项目符合《抚顺市中心城区热电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抚顺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年)》要求。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产工程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24〕1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3+1层蜂窝状催化剂)脱硝处理后,经1座高150米、内径5米的排烟内筒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1#、3#、4#转运站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根15米排气筒、3根20米排气筒、2根43米排气筒排放;碎煤机室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30米排气筒排放;煤仓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9根30米排气筒排放;石灰石粉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米排气筒排放;2座渣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2座灰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米排气筒排放;2座事故灰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50米排气筒排放;1座散装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米排气筒排放;1#危废贮存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渣仓、灰库内均应设置干雾抑尘,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污水站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项目应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煤炭采用铁路运输方式,灰渣等大宗固体废物采用
新能源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
绿色低碳运输方式。同时,应加强企业节能降
碳管理,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规定编制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并报我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中的煤泥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脱硫废水经空气蒸发浓缩+烟气余热喷雾蒸发干燥处理,不外排;地面冲洗水经1套处理能力5立方米/小时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一并进入1座处理能力为30立方米/小时的工业废水处理站(pH调整+絮凝+澄清+过滤)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后排入东泽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东泽污水处理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你公司应当制定分阶段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存量,项目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前提下,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方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不畅时送事故灰渣库临时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本项目机组配套建设2座总容积2800立方米灰库和2座总容积280立方米渣库,分别可贮存设计煤种49小时排灰量和24小时排渣量。此外,在厂区东侧建设事故灰渣库,占地19000平方米,设置2座总容积为4.5万立方米的事故灰库和2座总容积为0.95万立方米的事故渣库,可以满足本期工程3个月的灰渣和脱硫石膏临时贮存量,其中粉煤灰通过架空管线气力输送至东侧的事故灰库暂存,废渣和脱硫石膏采用汽车运至事故渣库。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废活性炭、废油泥、废化学试剂等在1#危废贮存库(30平方米)暂存,废催化剂在2#危废贮存库(80平方米)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消音、隔音和减振等措施。车间应进行封闭,排汽口、风机等应加装消声器,蒸汽管道应加装隔声包裹,冷却塔应设置消声器,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高噪建筑物应采取隔声墙体及其他针对性降噪设计。通过实施降噪措施后,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加强电磁污染防治。项目投运后厂界工频电场场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事故废水防控措施,脱硫区域应设置1个有效容积为660立方米的事故浆液箱;尿素制备区的尿素溶液储罐、锅炉补水处理车间的酸碱储罐区应设置围堰;主变压器应设置30立方米事故油池,以满足《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事故油池设计容积的要求;全厂应设置80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相关要求执行。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八)落实《报告书》制定的污染源和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计划,建立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在厂区适当位置设置在线全景(360度角)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存储保留近90日监控视频信息,留档备查。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三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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